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1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4月1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4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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