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80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憲鋒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3月8日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180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