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8年4月15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被告所涉上開罪嫌仍屬重大,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2年,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7月15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建和
法官黃紀錄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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