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844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正確之「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表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表,即本件請求新台幣22500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之金額?應表明每月租金金額若干?債務人積欠未付之期間計達若干年、月?扣除押租保證金後積欠金額若干?且依兩造租賃契約第6條約定,債務人僅在租期屆滿未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始須給付「違約金」,而本件租賃期間尚未屆滿(民國100年1月30日),自不得請求所謂「違約金」)。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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