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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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23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99年度交訴字第23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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