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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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78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營偵字第五九三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注射針筒肆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案被告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不受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本件除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訊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就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五年內再犯」及「五年後再犯」,依立法理由之說明,僅限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五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三次(或第三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係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五年以後,仍應依該條例第十條處罰(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四一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復於受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十七時許,再度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一號刑事判決各一份在卷可稽,則被告雖係於受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五年後,再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惟其因前述五年內曾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名,故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已不合於『五年後再犯』之規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被告所為,仍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合先敘明。
三、查海洛因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已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列為第一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時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之治療程序,復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並執行完畢,猶不思戒絕革除惡習,仍為本案犯行,顯然其意志力甚為薄弱,迄未能戒除毒癮,惟兼衡被告施用毒品犯行,在性質上乃屬對自我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扣案之注射針筒四支,並無證據證明為專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器具,然均係被告所有之物,其中之注射針筒二支,係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另注射針筒二支,則係其預備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等情,業據其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五一頁),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甲○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