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契約及非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等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5日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並於97年6月10日寄存送達其所陳報之住所地址,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聲請人迄未依裁定意旨補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十二庭
法官洪純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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