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抗告人甲○○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對於民國97年5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5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97年5月23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林世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