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561號債權人佑緯工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請求新台幣493,815元之利息自民國97年12月17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