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國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國字第2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等間因95年度國字第20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6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