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49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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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4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496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鳳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利息不得機動請求,請補正確之聲明。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