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5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518號
原   告  鍾易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永和區體育會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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