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374號
原   告  賴建文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萱
       陳鼎正 律師
複 代理人  侯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學穎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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