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365號
原 告 陳姵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翰 等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