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458號
原   告 台灣仁本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馨
訴訟代理人  何昱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衣綾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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