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51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陳健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
7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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