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98號
原   告  張睿貞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而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
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461
51號強制執行事件,而債權人即被告於上開執行事件所主張執行
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583元,及自民國90年9月14日
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15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8月
17日起之違約金,並據此計算其債權總額為455,234元,是原告
起訴主張排除之被告債權金額為455,234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455,2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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