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465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琨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
柒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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