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465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琨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
柒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