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360號
原 告 馮淑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淑慧 、 馮駿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協同辦理坐
落於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繼承登
記;訴之聲明第2項則係請求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
○○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583建號房屋予以變價分割,然
原告未提出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或證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上開訴訟
標的價額之依據或證明(即陳報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為
何,並提出其依據或證明,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
號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稅單或其現值證明),俾核定裁判費,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