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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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35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石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59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