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356號
原   告  蔡騰廣
被   告  李健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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