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353號
原   告  吳婕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鄭玉守 等13人間確認土地買賣不成立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侵害其共有人之優先
承買權,而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於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1599分之198)之買賣行
為不成立。而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係指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
,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之謂,是本件原告起訴後,如
獲得勝訴判決其可獲得之利益,即為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上開土
地之利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被告間就上開土地之買賣
價格為準,惟原告未提出被告間就上開土地買賣之價格,致本院
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
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或證明(即被告間買賣上開土地之價
格),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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