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479號
原   告 保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紘
訴訟代理人  陳錦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維均 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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