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簡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字第37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宣愛國
被   告  曾宇騰
被   告  曾建祥
訴訟代理人  曾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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