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字第37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宣愛國
被 告 曾宇騰
被 告 曾建祥
訴訟代理人 曾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