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77號原告 蔣惟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環境保護局局長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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