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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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明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卓明 宣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明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3、編號5至9),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調查表在卷足佐,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相符,應予准許。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0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暨受刑人各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犯後態度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法官黃雅芬
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26日107年5月24日107年5月28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504號、3524、4348、481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504號、3524、4348、481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504號、3524、4348、48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26日107年12月26日107年12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確定日期108年2月11日108年2月11日108年2月11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98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98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984號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28日107年9月20日107年12月3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504號、3524、4348、481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625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1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108年度審訴字第547號108年度易字第421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26日108年8月30日108年9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108年度審訴字第547號108年度易字第421號確定日期108年2月11日108年9月23日108年10月21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98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472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65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7日105年3月6日105年4月20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13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13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13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3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2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23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28日108年11月21日108年11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3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89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894號確定日期108年4月30日109年6月10日109年6月10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32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18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181號編號8至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0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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