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70號原告聯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貴華 被告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18,500元,應繳裁判費116,0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5,516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徐雍甯法官林其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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