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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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5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樓之1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95年度訴字第2668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零捌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66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謝坤冀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聲請人繳納公示送達登報費250元聲請人繳納合計18,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