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559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面通知第一順位繼承人 謝榮昌 、 謝鈴媛 、 王偉全 、王素滿之證明(即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