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8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三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自不詳時間起,在其負責之桃園市○○路○○○號「佳晏電視遊樂器」店內,連續非法重製並陳列販賣丙○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丙○公司)享有著作權之「旭日東昇」盜版光碟影片與不特定顧客,迄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丙○公司乙○○前往該店,以新台幣(下同)二百元購得該片始覺上情。案經丙○公司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三條第三款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次按著作權法第一百條規定,違反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之罪,均係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代表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振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