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丁○○原告乙○○原告甲○○原告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 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姚銘鴻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