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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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聲請人 廖翊帆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0年3月7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羅麗娟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8+1)×34×10=3060。│├──┼────────────────────────┤│2│聲請人目前累積債務總額達166萬3671元,稱債權之發│││生原因均為「入不敷出」云云,惟究何種花費導致無法│││負擔之結果?該支出有何必要性?是否為奢侈消費所生│││?支出花費後,是否殘留可供變賣之價值?(例如名牌│││包包可轉賣變價等)請佐以相關證據說明之。│├──┼────────────────────────┤│3│請提出其受強制執行扣薪3分之1,約1萬元薪資之法│││院執行通知書,並陳報該案件繫屬之法院、案號、聲請│││執行債權人姓名、單位,及其已遭扣款之紀錄等。│├──┼────────────────────────┤│4│陳報聲請人近5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提│││出伊100年2月至陳報當月之薪資轉帳紀錄、薪資單或│││相關可證明其薪資收入之文件。│├──┼────────────────────────┤│5│聲請人承租之房屋,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址?│││又其陳報之水電瓦斯費用數額,為其個人之支出亦或為│││與共同承租人之共同花費?另請提出其最新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繳款證明文件。│├──┼────────────────────────┤│6│陳報其每月勞健保費支出之數額及證明文件。│├──┼────────────────────────┤│7│陳報包括聲請人父母及其兄弟姊妹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並陳報其父母、兄弟姊妹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8│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9│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