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PHUNGTHINGOCLE
代 理 人 謝碧鳳 律師
相 對 人 新北市私立長勤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法定代理人 高唯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102年度士勞簡
調字第2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
園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各一件以為釋明,聲
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