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謝南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能哲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