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3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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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俊宇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調偵字第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朱俊宇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朱俊宇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
二、爰審酌被告無何前科之素行、因一時貪念而侵占他人遺失物
供己使用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所侵占之行動電話價值非低、
侵占行動電話之期間非長及坦認犯行,且已與被害人 徐美玲
達成和解,有調解書1份在卷可佐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觸犯本件罪
刑,經此次偵查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
虞,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併諭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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