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230號
原 告 冠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明桃
訴訟代理人 卜冠程 即 卜柏崴
被 告 徐如慧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工程契約第⒋條約定:「雙方若因為
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此有該工程契約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則依前揭規定
,應認本件不應排除兩造間合意管轄之約定,是本件應由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且原告具狀聲請移轉管轄,被告亦同意之,爰依原告
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