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58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相 對 人 周睿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因侵權行為起訴,其主張車禍之侵權行為地在新
北市○○區○○路與中興街口,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
察大隊永和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份在卷可佐
,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而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
○○路○○○巷○號11樓,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及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佐,亦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區域,本院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事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