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390號
原 告 劉阿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黃枝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349,600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3,75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
,尚欠2.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
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