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9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簡秀霞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11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簡秀霞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六合彩簽注單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第1行:「劉簡秀霞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應補充為:「劉簡秀霞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集合犯意」之記載外,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私人住家原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惟長期供作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已失純住宅之性質,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異,應成立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司法院(77)廳刑一字第615號及(79)廳刑一字第309號函示研究意見均採同一見解。核被告劉簡秀霞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場罪、第
268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漏未論及被告所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後段之賭博罪犯行,然其與聲請書意旨所論列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間,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理。被告劉簡秀霞自民國104年1月中旬某日起至104年2月10日18時11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同一地點,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六合彩下注並與之對賭,而藉此牟利,其時間、場所係屬密接,故被告劉簡秀霞上開賭博、圖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行為,既均於密切之時間、空間實施,並侵害同一種類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主觀上所認識者亦應屬基於單一犯意所為之接續舉動,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各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賭博、圖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罪,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達成其同一犯罪目的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項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三、茲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經營六合彩簽賭站,供人簽賭財物,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影響社會正常經濟活動,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衡酌被告自稱其生活狀況為小康及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2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207號判決意旨參照),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1137號被告劉簡秀霞
女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簡秀霞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於民國104年1月中旬某日起,在高雄市林園區東林西路195巷尾鐵皮屋經營「六合彩」賭博,負責收集簽賭六合彩之牌支和賭資,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下注,於每星期二、
四、六開獎。賭博方式分2星、3星及4星等,每注新臺幣(下同)80元,以香港六合彩所開出之號碼作為有無中獎之依據,賭客下注2星、3星及4星,而賭客簽中「2星」,可得獎金5700元,簽中「3星」可得5萬7000元,簽中「4星」,可得75萬元。若未押中,則押注之金額悉歸劉簡秀霞所有。嗣於104年2月10日18時11分許,為警在上開處所搜索查獲,並扣得六合彩簽注單2張。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簡秀霞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照片6張及六合彩簽注單2張扣案可資佐證,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聚眾賭博罪。被告所犯上開罪嫌,其先後多次犯行,均係基於單一犯意,在密接之一定時間、地點之反覆行為,為集合犯,請論以一罪。扣案物六合彩簽注單2張,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檢察官鄭博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