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七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二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七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八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即九十年六月二十五日犯贓物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0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