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一九七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聲請假處分事件,經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全字第八三六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等依法聲請假處分, 蒙鈞院 以九十一年度全字第八三六號裁定准許假處分在案。茲因債務人債務已宣告破產,本件假處分之原因消滅,為此,爰依法聲請鈞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次查,本件聲請人甲○○○係屬債權人,前曾聲請本院准許對債務人勇士流物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假處分,並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以九十一年度全字第八三六號裁定准許在案,此情業經本院調卷查核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之裁定,依上揭規定意旨,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