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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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六號
原告甲○○原告乙○○被告丙○○被告丁○○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