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八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一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即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毓秀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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