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上字第4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四九三號
上訴人甲○○
戊○○丙○○丁○○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誣告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反訴被上訴人誣告等案件業已諭知被告即被上訴人乙○○無罪在案(民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九三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而駁回反訴人之上訴(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一七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上訴(應於刑事部分提起者為限)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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