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聚眾賭博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ivt34x8l8q2g2: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傳喚中)┌──┬───┬────┬───────┬──────────┬──────────┐│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聚│有六已│年一月│臺│偵2│臺│上3│9│││││眾│期月執│底起至同│中│3│中│訴3││同│上│9││賭│徒畢│年│地│1│高│8││││││博│刑│9月日│檢│0│分│2││││││││止│署│2│院││││││├──┼───┼────┼─┼─────┼─┼───┼────┼─┼───┼────┤│詐│有一│2│臺││臺│上2│││││││期年││中│偵0│中│易2││同│上││││徒二││地│8│高│1││││││欺│刑月││檢│5│分│1│││││││││署│1│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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