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四三五號
上訴人 林榮恒 即順榮廣告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陳鋸鎮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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