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卅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端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有肆︵││台││台│││台│││││槍持│期月已│間│中│2│中│上8││中│上8││執3││有│徒執│至│地│偵7│高│3│4│高│3│4│3││砲子│刑畢│3│檢│5│分│訴6││分│訴6││準9││彈│︶││署│6│院│││院│││5││︶││││││││││││├──┼───┼────┼──┼─────┼─┼───┼────┼─┼───┼────┼───┤│︵│有拾︵││台││台│││最│││││槍製│期月尚││中│2│中│上1││高│台5││執6││造│徒未│間│地│偵7│高│更2│2│地│7│6│4││砲彈│刑執││檢│5│分│㈠3││院│上4││準4││藥│畢││署│6│院││││7││││︶│︶│││││││││││└──┴───┴────┴──┴─────┴─┴───┴────┴─┴───┴────┴───┘
(受刑人現待定應執行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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