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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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盧江陽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錫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竊│有陸││苗│4│苗│││苗│││││期月││栗│9│栗│3││栗│3││││徒│6│地│偵0│地│易1│3│地│易1│4││盜│刑││檢│3│院│9││院│9││││││署││││││││├──┼──┼────┼──┼─────┼─┼───┼────┼─┼───┼────┤│毒防│有陸││苗│8│苗│5││苗│5│││品制│期月││栗│毒6│栗│6││栗│6│││危條│徒│7│地│偵0│地│易0│54│地│易0│5││害例│刑││檢│2│院│1││院│1││││││署││││││││├──┼──┼────┼──┼─────┼─┼───┼────┼─┼───┼────┤│妨│有捌││苗│7│臺│9││臺│9│││害│期月││栗│5│中│上6││中│上6│││公│徒│74│地│偵8│高│1││高│1│││務│刑││檢│2│分│易2││分│易2││││││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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