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麗燕選任辯護人何宛屏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麗燕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張麗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部分犯行,並有證人指述、LINE對話譯文及扣案毒品在卷可佐,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本案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7年2月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衡諸被告因販賣毒品之次數非寡,其將面對之刑罰非輕,是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或執行程序之可能性甚高,加以被告犯行對社會治安危害不可謂不重,輕者盜竊以購毒,重者轉為販毒以牟利,最終導致家破人亡,所為實屬不該,本應深自反省;而被告固坦承部分犯行,然本案尚待審理,且被告所涉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嫌重大,其為免長期之牢獄,實有高度逃亡之虞,是依其犯罪情節,自手段及目的加以審查,為確保日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羈押被告亦未違反比例原則,從而應認本案仍具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5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林佳瑩法官陳航代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