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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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告宜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林允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元,
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㈢被告最近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景芬右為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沈峰巨